******关于募捐扶贫资金的优惠政策
浏览次数:1023 发表日期:2016-12-07
2003年9月,财政部、******税务总局,财税[2001]9号文件规定: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、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、救济性捐赠,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。
财政部、******税务总局,财税[2003]204号文件规定:自2003年1月1日起,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中华慈善总会等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的捐赠,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。
财政部、******税务总局,财税[2007]6号文件规定: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,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,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,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,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,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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